愛康台灣 會員規則與條規
愛康台灣 會員規則與條規
1. 介紹
這會員規則與條規旨在維護愛康會員(“會員”)的權利及職責,而非限制自由的商業活動。為了把自己塑造成一個有責任感和職業操守的會員,您必須要了解和遵守會員規則與條規以達到以下宗旨:建立一個健康的經營環境以創造出一個長期性並且有利的愛康生意、促進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和馬來西亞商愛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公司”)之間的團結與和諧關係。會員的成功和優勢是建立于會員與公司之間的持續性和互相信任的合作關係從而産生集體的成果。
所有會員必須:(一)詳讀、理解、遵守和確保他/她是根據最新的規則與條規營運業務﹔(二)立刻通知公司他/她們的更新聯繫資料和通信/電郵地址,因為公司將依照資料庫之最後更新的地址聯絡會員。每位會員均同意:會員與公司的關係,完全為合同關係。因此,如果會員聲稱雙方關係于現在或曾經屬于准合同關係,或因任何持續行為或做法而成為默示關係,或經公司員工口頭授權但違反規則與條例或政策,或因其它理由而事實上是默示關係,公司一概不會承認或考慮。
會員規則與條規將被納入並成為會員申請表格中的必要資訊,構成公司和會員之間的部分協議內容(“協議”),並會不時根據需要而作出修改和更新。若不遵守任何條款可能會導致會員資格被終止。
1.1 會員道德守則
所有會員必須始終遵守會員的道德守則,具體規定如下:
- 在開展愛康業務時,我將遵循誠實和正直的最高標准。
- 我會一直遵守會員的規則與條規、政策、道德守則、公司的政策、程序、和指示。
- 我將積極培訓和鼓勵我的下線,以將愛康環球業務邁向成功之路。
- 我絕不采取任何欺詐手段來損害公司、同行會員和直銷行業,以促進公司的業務發展。
- 我將准確誠實地介紹愛康環球獎勵計劃,清楚地描繪以取得成功。
- 我不會利用公司的善意促進其他業務合資企業/利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與公司利益競爭或與公司利益沖突。
- 我不會對公司、其雇員、管理人員,董事發表負面或貶低的言論,也不會貶低其他公司的商品、市場計劃或其他公司的任何其他特征。我將對公司及整個直銷行業表示敬意。
- 我不會以低于或高于公司授權的規定價格零售公司的商品(“商品”)。
- 我不會支付任何費用或承諾支付任何潛在客戶或會員作為會員招募或注冊活動的回報。
- 我不會將公司的商品名稱、信息、文獻、廣告材料和公司資源用于未經公司授權的任何其他商業利益或目的。
- 我將繼續努力,以確保我的客戶和其他會員對公司的商品和我的服務感到滿意。
1.2 獨立會員身份
- 公司會員並不是公司的特許經營人、合夥人、雇員、代理人或是公司的授權代表。因此,公司會員不得談判或是代表公司立下任何合同,公司本身並無這樣的權力。
2. 成為會員
2.1 申請資格
- 凡居住于台湾並年滿法定年齡人士,皆可電子注冊申請成為會員。
- 完成申請表格後,他/她必須在線上提交會員申請表格之日起的30日內,將申請表格及下列文件一併提交給本公司進行申請:
- 填妥及簽署的會員申請表格; 和
- 身份證(海外人士提供統一證號或居留證、護照)影本。
- 以公司名義或第三者的姓名申請,公司將不予受理。
- 本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申請案件的權利,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 會員的電子錢包僅在公司收到上述第2.1(b)(i)&(ii) 規定的文件之後才能被激活使用。
- 會員不可為現有會員之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員工或員工配偶。
- 所有申請必須由現有的合格會員推薦。
- 所有的會員都是獨立的會員。會員只可擁有或持有一個會員的所有權益,除非現有會員購買另一個會員資格。
- 已婚夫婦可在相同的線下保持不同的會員資格,只要雙方為彼此的推薦者即可。
3. 期限和續約
3.1 期限
- 一旦會員完成登記申請表格,會員資格有效期即為52週。只有符合愛康獎勵計畫並完成入會手續的狀況下,會員資格才開始生效。
- 會員有權通過辭職信方式以30日書面通知公司撤銷或終止本協議。之後,其會員的下線將被轉移到其上線/保薦人。
- 會員可在其會員資格到期後,再次重新申請成為新會員(例如自上次購買后52個星期)或是公司收到其退出信件的6個月後,以先到者為準。
3.2 續約
- 會員每年需於入會當日或是之前支付續約費用台幣330元,在52週結束以前維持其會員資格,未支付者公司將終止其會員資格。
4. 推薦與安置更變/修正
4.1 推薦當事人
- 任何會員透過任何方式來變更推薦人乃違反公司的會員政策,意圖變更推薦人員的申請文件將被拒絕,除非是會員錯誤安置或是受到以下條款4.3所規定的條件限制。
- 由兩個或多個會員推薦乃違反公司的會員政策,此類行為將導致終止會員資格。
- 申請更變推薦人或是轉移整個群組的部分人員(第4.4條除外),都是不被允許的行為。
4.2 跨線推薦
- 不允許互相跨線推薦會員資格,此處所說的跨線推薦指的是:
- 保薦一位來自其他組織的現有有效會員,而不是在他/她同一保薦線上的會員或來自公司集團的關聯公司、相關公司或附屬公司。
- 註冊在另一個推薦會員下方,以便在他/她的會員資格仍有效的情況下運作他/她的會員資格。
- 允許其他人或是親友使用他/她的會員資格以進行商業運作。
- 在跨線推薦的情形下,應採取如下的行動:
- 簽署成為其他群組會員的會員資格應被終止。
- 涉及的所有會員皆應轉移至原本的推薦人之下。
- 如果會員"A"被發現使用其他成員或是另一個群組下相對應之會員"B"之 資格進行商業行為。B 的會員資格將被終止,所有B 的下線會員應全數轉移入A之下。
- 公司保留的權利包括:
-
- 扣留違規會員的佣金/獎金發放;及/或
- 在公司的自由裁決權下終止違規會員。
4.3 安置規則
- 推薦人的2個下線將自動被安置,上线僅有權將他們後續的下線安置在他/她現有下線組中。
- 推薦人不能將下線安置位置違反規則與條規中的第4.1 及4.2 規定。
- 在安置組織時,上線的安置指令不明確或是錯誤、違反規則(包括獎勵計劃), 或是他/她沒有提供安置的指令,系統就會自動將其下線的帳戶安置在他/她的上線的第一個空缺的位置上。
4.4 安置變更/修正
- 在現有推薦人的同意下,會員可自加入之日起2日內,書面要求本公司總部1次安置變更或是修正推薦人。
5. 陳述與責任
5.1 陳述
- 會員不得暗示或聲稱自己在招募和/或銷售公司商品的區域內擁有專屬領域。
- 會員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注冊或嘗試將某人注冊為會員,也不得注冊或嘗試將不存在的人(仿真)注冊為會員,或以欺詐的名義代表他/她執行會員申請表格。
- 在客戶簽署會員申請表格之前,會員應介紹公司官方的獎勵計劃及最新版本的規則與條規給任何潛在客戶。這些資料可在公司網站 www.elkenglobal.com 查詢。
- 會員不得通過任何其他計劃、網絡營銷計劃或與公司不同的方式招募任何潛在客戶參加公司的業務機會。
5.2 責任
- 會員在開展業務之前,應出示其會員身份卡以自我介紹。
- 除了為下線及其保薦的會員提供指導、適當的培訓和監督之外,會員還必須參加培訓課程,以確保其業務活動的進行和操作符合此規則與條規。
- 無論其階級,會員都應持續向公司介紹新客戶並為現有客戶提供服務來繼續個人促進銷售。
- 會員有義務提供收據予零售客戶,並保持與客戶業務往來的完整與正確的紀錄。
- 會員應按照當地的稅收法規/規章繳納其收入相關的收入稅賦。
- 會員應遵守其居住所在國家執行業務操作所有相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條規。
6. 違反規則與條規
6.1 禁止行為
會員不應:
- 以公司名稱或是代表公司導致任何責任或是債務;
- 製作、修正、改變或解除以公司名義簽訂之任何合約;
- 代表公司談判或誤導他人有此權力簽訂合同和/或協議;
- 推薦或遊說、企圖推薦或遊說公司的會員、職員、供應商、制造商、顧問、賣家或任何人重事與公司競爭、利益的貿易、業務或行業和/或改變或終止他們與公司的雇主或業務關係;
- 遊說公司的會員、職員、供應商、制造商、顧問或賣家買賣與公司無關的商品或向他們推薦其他商機或/和遊說他們加入與公司直接或間接利益沖突的貿易、業務或行業。盡管上述如此,此條規定並不適用于愛康集團的相關、附屬或關聯公司所進行的業務/貿易;
- 直接或間接參與或以一名董事、股東、代理人、負責人、代理、職員或持牌人的身份在進行與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有競爭性的貿易、生意或職業的商品或商品。盡管上述如此,此條規定並不適用于所有在愛康集團旗下的其他關聯公司所進行的業務/交易;
- 影響公司和/或相關、附屬或關聯公司現有的會員、職員或代理人造成對公司和/或相關、附屬或關聯公司的運營干擾、聲譽受損和財務損失;
- 在沒有獲得公司的書面批准下,會員不允許參與任何愛康企業訊息有關的報章、雜志、其他媒體方面的報導(包括個人專訪);
- 違反規則與條規、道德守則、公司政策或任何適用法律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MLMSA”)和個人資料保護法(“PIPA”)的法律和法規。
6.2 違規舉報
- 每個會員皆應遵守並具有維護會員規則與條規之義務。如果會員觀察到其他會員有違規事宜,應寄發電子郵件向客戶服務部門向公司提報此違規行為,並提供所稱之違規細節。
6.3 違反規則與條規之糾正、暫停與終止程序
- 違反規則與條規是項嚴重的問題,也被視為會員違約,這不但對身為獨立自主的會員及其他同業務者有深遠的影響﹔而且也會因此對公司、會員、生意夥伴、管理人員、股東、董事局、大衆、傳播媒體及有關當局造成負面的印象。公司將歇力引導和忠告並糾正情勢,然而在面對更嚴重的問題時可能有必要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若有發生違反規則與條規事件,必須遵照下列糾正程序:
- 一旦發現違反規則與條規事宜,皆應立即以書信方式通知公司。投訴人能以電郵方式聯繫公司客戶服務與支持部門,並附上與違規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同時,會員需知會他/她的直系上線。
- 接獲通報後,公司將會通知有關會員,要求迅速回應,並給他/她機會對有關違反行為作出解釋。
- 若公司認為投訴人和/或會員提供的信息不足夠,公司有權向任何一方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在等待調查結果期間,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扣押該會員的愛康環球獎勵計劃傭金以及其他商品活動、獎勵或撤回會員的設施與特權(若有)。
- 在接獲有關投訴人所指的違反行為後,公司將會針對問題與有關會員討論,以確保不會再次違反。如有必要,此投訴也會呈交至公司的管理層作進一步討論。
- 鑒定事實和造成的損害後,公司秉持公正原則,可暫停或終止有關會員的會員資格,並根據最後更新的地址以挂號信發出書面通知關會員。郵戳作為收據的證明。
- 若會員格被暫停,簡要投訴將被列出,並闡明糾正他/他行為的必要步驟及時限。
- 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會員沒有按照時限糾正其行為,其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 公司保留權利向被終止會員資格的會員采取必要行動,並要求賠償任何損失和法律費用(如有)。
- 公司保留權力以在有必要之時修改上述程序之任何部分,而不需另行通知。
6.4 暫停與終止之影響
- 會員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選擇暫停/終止他 / 她的會員資格。在此情況下,會員于重新申請之前,必須等待直到會員資格到期(上次購買日起52個星期)。
- 拒絕交付或退回先前購買的用于退款的商品,應視為自行終止會員資格。
- 在該名會員資格被暫停或終止後,他/她:(i)將被禁止直接或間接進入公司的場所、購買商品、舉行或參與會議和獎勵旅遊、參與公司的任何會員之建立或發展;(ii)停止自稱為公司會員;(iii)不再有權獲得其會員資格及愛康環球獎勵計劃的利益和權利(未來的常規訂單將被終止,公司可扣除行政費用後退還未使用的資金(如有),並且不得向公司提出任何進一步的索償要求);(iv)由公司決定,其下線組織將被轉移至保薦人線上;(v)不能對公司現有之會員、雇員或代理人灌輸對公司、關聯公司、相關公司及附屬公司不利的行為或影響公司、關聯公司、相關公司及附屬公司的操作聲譽受損、財務損失。
- 如果暫停或終止的會員違反了規則與條規或參與了可能對公司造成財務或其他方面損失的任何其他行為,則公司保留向中止或終止的會員索賠損失的權利。
- 辭職、被暫停或終止的會員可以在辭職、暫停或終止後,經公司批准和根據規則與條規第3.1(d)條,重新申請新的會員資格。任何人如果再度申請成為公司會員,皆不得享有他/她會員資格終止前原有的花紅 /獎金、階級或職位權利。
7. 會員籍專賣和繼承
7.1 會員籍專賣
會員籍的轉賣必須事先得到公司總部的書面批准以及符合以下的條件:
- 只有和公司擁有良好的記錄且持有3星鑽石和以上階級,及沒有違反規則與條規的會員才可在公司批准下轉賣會員籍。 會員必須事先得到公司的書面批准才能轉賣會員籍。批准與否仍視購買者的資格與其認購的出發點,並需獲得公司同意及批准。
- 會員資格的出售遵循以下優先順序:
- 第一優先權
會員直屬保薦人 - 第二優先權
會員上線 - 第三優先權
會員保薦的下線並擁有3星鑽石階級 - 第四優先權
擁有3星鑽石和以上階級的會
- 第一優先權
- 當會員籍轉賣獲得公司書面批准後,買家及賣家雙方必須簽署買賣合約,並將TWD1650 的轉讓費及蓋有印花的買賣合約必須呈交一份于公司做存檔用途。
- 任何已轉移或轉賣會員籍的會員可在轉賣或轉移會員籍當日算起的1年後重新申請為新會員,再度重新開始,並不會鏈接到之前的下線。
- 有關會員賺取的一切花紅在轉讓時將付予新的會員資格持有人。之前賦予有關會員的獎狀及表揚將轉交新的會員資格持有人。如果該人是公司現有會員,他/她必須先達致所需資格方有權承受轉移的獎狀及表揚。
- 本公司一般上不鼓勵買賣現有的會員資格,因此公司將嚴密檢查此類交易以防止觸犯其他重要的公司政策。
本公司有權不批准任何會員籍的轉移方式而不給予任何理由。
7.2 繼承
- 當會員去世、喪失工作以及行為能力或有健康出現問題時,公司將依據受益人政策及/或其根據該國家相關法律效將他/她的會員資格轉移給有關受益人。
- 為了方便轉移去世之會員的資格,此處所提之會員(轉讓方)請求將另一受讓方的姓名列入他/她的會員資格內。受讓方必須是他/她的近親,即他/她的夫婦配偶、父母、子女或直接之兄弟或姐妹,且轉讓必須見諸相關文件。轉讓方姓名必須繼續存在會員資格內,資産地位之規劃文件必須提供給公司。此類轉讓應受到公司訂定之條款與條件之限制,且取得公司的書面同意,該同意可隨時撤銷無須通知會員。
8. 商品銷售和價格
8.1 銷售陳述
- 始終保持愛康獎勵計劃的完整性和其他會員的信任,因為會員應真實、准確地介紹公司的商品和愛康環球獎勵計劃。
- 會員不得通過任何交流平台直接或間接對公司和/或其相關公司、關聯公司和附屬公司散布任何誤導、不准確和不真實的信息或作出貶低的比較/發表。會員作出的比較/發表均應根據相關事實和依據,而不是不公平的地歪曲事實。
- 除了公司的文獻和/或標簽中的商品以外,會員不得直接或間接主張和不實陳述公司的任何商品。如果公司的聲譽因而受到損害,有關會員將對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或損害負責。此外,他們不得約束或承諾公司承擔此類損害有關的任何和解。
- 明確地表示公司的計劃是基于公司商品的銷售,而不是在愛康獎勵計劃中進行招聘或晉級。銷售傭金是通過勤奮和堅定的努力。此外,會員不允許誇大其收入。
- 關于商品描述和使用的所有聲明必須在所有方面均符合公司的書面政策。
- 會員不得強制最低購買量或強迫潛在的會員購買更多的商品以在加入公司之前可以合理銷售、使用或維護一定數量的商品。
- 會員僅可使用自己名字的信用卡進行任何購買,並應確保該信用卡信息的准確性且有足夠的資金進行交易。
8.2 商品價格
- 以零售價(CRP)向客戶出售商品。只有會員才能享有會員價格(MP)和公司官方促銷配套。
- 會員絕對不能削減或增加公司商品的價格以牟取更高的利潤或提高銷售量。此行為將導致公司終止其會員資格及/或采取法律行動對付。
- 削減或增加價格行為義如下:
-
- 會員必須根據公司所規定或批准的價格售賣公司商品。會員不得隨意調高或減低售價。
- 會員不得在未獲得公司書面批准之下,私自進行個人或組織的促銷活動。
- 所有商品促銷及在“買了再買”優惠而得的商品必須根據公司規定或批准的價格出售。
- 會員亦不得唆使、縱容或教導下線或旁線或友線回扣所得的花紅/傭金給其下線,以降低商品價格為餌,達到競爭的意圖。
- 會員不得售賣公司商品給其下線或旁線或友線而沒有向公司呈報有關會員的業績。
- 會員與公司雇員不得互相購買或售賣公司商品。
9. 商品保證与退款
9.1 零售保證
如零售顧客對所購買的產品有任何不滿、發現產品有製造或包裝的缺陷(“缺陷的產品”),該名零售顧客可在90 日內向出售產品給他/她的會員退還或換取產品。當事人須將有關產品、理由及顧客收據交回有關出售產品給他/她的會員。如該名零售顧客要求退換金錢或換取產品,出售產品給他/她的會員有責任滿 足零售顧客的任何要求。
然後,該名會員可在訂購的90 日之內,將該退還的產品向總公司要求換取同樣的產品。退還產品必須尚在良好的狀態、尚可使用、尚可轉售、尚可保存、沒有開過、沒被改變,以及擁有良好的有效期限。會員必須在退還產品的同時附上:
- 退換貨申請書(退還原因)
- 銷貨退回折讓單
但是,此保證僅適用于通過公司的官方網站和/或會員購買的商品。公司不予接受因疏忽、誤用、無意使用、處理或未經授權修改而導致過期或損壞的商品。
9.2 回購政策
公司提供此回購政策讓有意中止會員籍之會員退回從其退貨起180日內所購買的產品。欲退回之產品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尚可使用、尚可轉售、尚可保存、沒有開過、沒被改變及有效期限尚未屆滿。
一旦獲得批准,本公司將從退貨的直銷成本扣除已付出之獎金總額,以及先予扣除取回商品之價值
減損之價額。另外扣除產品會員價10%的服務費,並將淨退貨款以匯款支出予有關的會員。建議會員不要在180日內購買超出其合理的月銷售額的產品。會員應努力爲其下線提供推薦的指導,以便他們僅購買所需數量的產品進行銷售。
9.3 產品換貨條例
如果會員欲退換貨時,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 產品品質瑕疵或包裝損壞換貨
公司提供的商品有30日的鑑賞期,如產品有任何損壞或缺陷,可於自購買日起30日內提出免費兌換申請。但如果超過7日,公司將酌收10%手续費。 - 但您所要求更換的產品必須是完好無損,並仍然可做轉售用途。公司保留是否同意更換之權利。欲退回之商品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可使用、可轉售、可保存、沒有開過、沒被改變及有效期限尚未屆滿。
9.4 解除或終止會員會籍的條件及退款
- 退貨視同終止會員權,您可隨時因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會員會籍。
- 會員得自訂約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將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受領會員送回之商品,並返還會員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本公司返還會員款項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減損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退貨商品倘由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會員於30日解除或終止契約期間後,仍可隨時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並以會員原購價格90%買回會員所持有之商品。本公司依規定買回會員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退貨商品倘由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會員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 0 條、第 21 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會員請求因該 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若商品如由第三人提供者,會員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仍應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會員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公司禁止會員不当阻碍顾客退还商品。公司亦不得於會員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該會員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前述關於商品之規定,除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之規定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以下違約事由,明定為撤銷會員資格處分,且公司不接受退貨要求。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產品或獎勵計畫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金字塔傳銷活動。
- 以不當之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訪問;及
-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9.5 員退貨、換貨程序
要辦理退貨或更換您所購入的貨品,會員必須:
- 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公司。
- 把需要退回或更換的產品,連同公司銷售發票正本及填寫完整之退換貨申請書、銷貨退回折讓單併送回公司。
- 使用適當的運貨紙箱及包裝材料,把需要退回或更換的產品送回公司。
- 只有向公司訂購產品的會員,才可退回有關貨品。
- 若退回的產品在運送途中遺失,公司概不負責。
退还条件 | 退还期限 | 扣除價值減損 | 可退換之相對金额 | 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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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顾客 | 购买日期的30日内 | 0% | 100% | 符合退換貨之產品 |
购买日期的30日后 | 會員恕不接受退換貨 | |||
处理退还商品 | 自發票日起1-30天內 | 0% | 100% |
|
自發票日起31-45天內 | 30% | 70% | ||
自發票日起46-90天內 | 40% | 60% | ||
自發票日起91-180天內 | 50% | 50% | ||
自發票日起181天內 | 公司恕不接受退貨 |
備註:
- 惟凡產品過有效期或為舊包裝或已過時之輔銷品,因無法再行銷售,其減損價值為 100% ,恕不接受退換貨之申請。
- 凡產品開封/安全封條損壞,公司不接受退換貨之申請。
- 凡辦理退換貨,申請者應備齊所有書面單據及證件,當初訂貨時如附有贈品者,應一併退回,公司始接受該申請,如因單據及證件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將承擔該延遲之所有損失及責任,退換貨時的任何郵寄費用一律由申請人自行支付。
- 凡發票與申請退換貨之產品不符,或未得到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退換貨申請者,為明顯違反規定,將不接受該會員之退換貨申請。
- 所有退換貨,如有影響該會員先前獎金或競賽資格,公司將追扣先前獎金或競賽獎金及費用。
- 此条款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0. 商標、廣告与社交媒體
10.1 商標
- 除了公司提供或銷售給會員的印刷資料外,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義、標志、商標或其他代表公司之陳述。會員資格到期或暫停/終止,受影響的會員應;
- 會員資格到期或暫停/終止,受影響的會員應;
- 停止使用公司所有的標志、商標與/或任何其他標志;及
- 停止使用與公司商品有關之任何名稱、標志、標簽、文具、商品名稱、版權、設計或任何印刷資料。
- 會員不可在任何網站、URL位址(網頁位址)、網域名稱、電子媒體廣告或是其他的廣告形式注冊或是使用公司任何名稱、商標、 “Elken” 標志或是商品名稱。
10.2 廣告
- 會員應使用公司印刷資料中的同樣文句及字眼來宣傳公司的任何產品及/或獎勵計劃。
- 在複製、轉載或是個性化任何/所有公司的文獻及資料之前,會員必須獲得公司之書面同意。任何/所有私人制作之宣傳資料在出版前必須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 以原有的形式和包裝銷售公司所有商品。會員不得擅自更改、另加標簽、私自重新包裝、以零售數量出售、或者以公司不認可的名字、標簽及其它等形式出售任何公司商品。
- 會員在貿易展覽/會展參與和展示公司商品之前,必須事先取得公司的書面批准。
- 會員在參加任何媒體采訪、回複任何媒體查詢並通過任何新聞報道或行業出版物來推廣商品或機會之前,事先取得公司的書面批准。
10.3 網際網路與社交媒體
- 會員僅可透過公司的網站規劃推廣愛康業務。
- 會員可以在其在線社交媒體平臺(包括但不限於博客,論壇,站點,面子書戶口,以個人和/或網絡經驗分享或其他方式)上宣傳和廣告公司的產品,活動,促銷和激勵措施。此類發佈的信息和/或其內容應符合公司的指令、準則和規則與條規。
11. 傭金與獎金支付
- 所有愛康環球獎勵計劃支付之傭金或獎金視公司商品的銷售狀況而定,並非透過招募或位階晉升來決定。只有活躍與生效之會員才有資格可以獲得傭金或獎金。
- 根據愛康環球獎勵計劃,在公司支付的傭金和/或獎金以及任何商品活動和獎勵(若有)之前,會員應事先償還欠款、應付賬款還是到期款項給公司或愛康集團下的附屬、關聯/相關/聯營公司,無論是作為借款人、擔保人、轉讓人、或是其他形式。會員同意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扣除愛康環球獎勵計劃以及任何商品活動和激勵的傭金和/或獎金,撤銷或撤回會員的特權和設施(若有),以償還公司或愛康集團下的附屬、關聯/相關/聯營公司,無論是作為借款人、擔保人、轉讓人、或是其他形式。
- 所有每周傭金或獎金于每周結束之後的21日支付。在某些意外情況下,因公司無法控制的外在因素,相關傭金或獎金可能會延遲數日支付。
- 傭金之最低款項為TWD330,任何産生之傭金低于TWD330,得累計直到超過TWD330之後才支付給會員。
- 如下的情況發生,公司有權收取每个周期TWD660費用:
- 在會員的電子錢包中12個月內無傭金活動;
- 因會員于6個月內作為/不作為導致傭金支付延遲/未決。
- 在收到每周獎金報表時,會員應檢查以確保數字是否正確。任何疑問應在收到報表之14日內提出,若未提出則獎金報表便視為正確。
- 公司有權調整所有的傭金與/或獎金支付,或是因商品退還/回購之故支付相當之款項,按照會員他/她每周獎金報表內容調整傭金與/或獎金。
- 會員同意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扣除愛康环球奖励计划以及任何产品活动和激励的佣金和/或奖金,撤销或撤回會員的特权和设施(若有),以偿还公司或愛康集团下的附属、关联/相关/联营公司,无论是作为借款人、担保人、转让人、或是其他形式。
12. 一般規定
- 保密: 未事先取得公司的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機密資訊給予第三方或使用該機密資訊,這包括以電子或是書面形式的組織代數、制造商資訊、傭金、銷售報告、商品規格或制度,以及公司的其他業務及財務資訊。除非取得公司的書面同意,會員不得直接或是間接聯繫或溝通公司的供應商、買方與制造商。
- 棄權: 未能隨時執行或是要求任何人的表現符合會員規則與條規之規定,不得視為放棄該項條款,也不影響條款或部分條款之效力,或其後任何一方的權利。公司的任何棄權聲明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授權之人員進行。
- 賠款: 會員應保障及維護公司、股東、管理人員、董事、雇員與代理人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索賠、要求、責任、成本或費用,包含但不僅限于案件費用和律師費用、或以任何有關連或是其他等方式産生之費用;諸如會員(a)自行進行的活動;(b)違反協議條款或規則與條規;和/或(c)未能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MLMSA”)和個人資料保護法(“PIPA”)的法規/規章或准則。
- 責任限制: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司將不負責賠償因會員 (a) 違反協議、規則與條規、道德守則、政策、程序、指令、條款、業務手冊的條款和條件和/或愛康環球獎勵計劃之情況所産生之直接、間接、特殊或是相應之損害賠償(b)業務操作; (c)提供不正確或是錯誤的資料或資訊; (d)違反公司版權規定;或(e)未能提供任何商業運作必要之資料或資訊給予公司,包含但不僅限公司商品的上市促銷與/或加入及接受任何個人成為公司的會員或是傭金支付以及獎金等等,公司概不負責賠償。
- 損害賠償的限制: 會員于前述條款中所造成之利益損失,或是會員與公司之間在合約、侵權或是嚴格責任等損失,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之管理人員、董事、股東、雇員或其它代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雙方同意會員的任何損失不得超過會員所擁有的未出售之公司商品量以及需支付給會員的傭金或獎金。
- 不可抗之因素: 公司一概不負責任何超出公司控制範圍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災、罷工、勞工糾紛、火災、戰爭、政府法規或命令、一方削減供應來源而造成之延誤或是失敗。
- 完整協議: 本協議、規則與條規與愛康環球獎勵計劃共同組成會員與公司之間的完整協議內容。
- 通知: 公司將依據公司數據庫的最後更新的地址以書面形式並通過挂號郵件或個人服務或電郵將其通知、需求或是各種其他的各種通訊傳送給會員。任何通知、需求或是各種其他的各種通訊均根據個人服務日期或電子郵件發送日期視已送達。
- 變更和/或修訂: 會員須隨時遵守規則與條規、政策、程序、道德守則、規範、指令與修訂條款。公司保留隨時修訂/ 變更合約條款、獎勵計劃、規則與條規、政策、程序、道德守則、指令之權利,且事先無須任何通知。修訂內容可于公司出版刊物及公司的官方網上,並于刊登日生效。若先前之文件/政策與修正內容之間産生沖突,則以目前修訂版本為准。
- 本協議若有任何無法執行之部份(包括任何條款),任何其他可以執行的部分應全力維持並使其發揮作用。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 4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 5 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第 二 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 6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 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 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 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 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 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7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 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8 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第 三 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第 10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 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 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 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11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 1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13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14 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 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 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 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第 15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 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 16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17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18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第 19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 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 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 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 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 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之行為。
第 四 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 20 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1 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2 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 23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 24 條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第 五 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 25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 2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9 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 30 條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第 3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第 33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 34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 35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6 條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 37 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第 38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第 4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